男子多次与女友14岁女儿发生性关系 辩称其自愿

连女友不满14岁的女儿都不放过,男子趁接送女孩上学等时机,多次对其实施强奸。今天上午记者获悉,通州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大亮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35岁的男子大亮于2009年认识女友阿玲,阿玲系离异并独自养育一女一子。2011年至2014年7月,大亮趁阿玲不在家期间、接送阿玲女儿小美(1999年出生)放学期间、带小美外出期间多次强行与小美发生性关系。2014年12月,阿玲得知女儿小美被男友强奸后报警。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大亮表示认罪,但辩称自己没有对小美实施暴力威胁,小美系自愿与其发生的性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大亮无明知小美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强行与其多次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且应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大亮的辩解意见,根据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大亮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故不予采纳。


综上,通州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大亮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宣判后,大亮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上诉(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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